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细则

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人员的各项费用标准和报销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车出差,若乘坐随行车辆用于市内交通,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 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市内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出具收款凭证,但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运行支出。
- 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就餐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应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就餐费用于抵顶就餐费用支出。如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据实结算住宿费用并取得报销凭据,超出标准部分自理。
- 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是否入住定点饭店不做统一要求,自规定时间起财政部门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能否报销费用。
-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规定报销,经单位批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 1 天计发。
- 对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以及其他下调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的情况,对出差人员不予以额外补助。
-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如需在特定时间乘车且乘车时间超过规定时长,经单位批准可以乘坐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 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以及派驻哈尔滨外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驻点工作等工作时间在 1 个月以上不宜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工作期间补助标准可以参照驻村扶贫补助标准执行。
-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
- 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 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因私外出的,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 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往返于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应在按规定报销的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 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单位批准后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制度规定。参加会议、培训往返在途期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算出差天数,超过 1 天的按往返各 1 天计算出差天数。
- 经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最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多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和明确。
-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但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从“不得报销”改为“原则上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这种情况可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明确了对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处理方式,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 为适应公车改革的需要,增加了车辆租赁的内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差需租赁车辆的,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对省内、省外出差,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或协助安排用餐等情况都进行了明确。
- 省直机关调入人员,首次前往调入单位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
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以下是对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一些重点解读:
- 常驻地的理解:在长省直机关的常驻地为长沙城区,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在此区域开展公务活动不属于出差。往返长沙城区至黄花机场不属于出差。非在长省直单位,常驻地的范围按照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 出差人员中“相当职务人员”级别对应:事业单位中院士比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人员,且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职级的,比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如中央有新的政策,则我省按中央要求执行。相应职务序列有专门职级对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一是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是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午休房费用报销: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市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且出差人员应当提供午休房或延迟退房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和原因说明。
- 省直机关外借(聘)人员、到省直机关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经组织批准,在省直机关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该单位在职人员执行,费用由所在省直机关承担(除合同规定由其自行承担外)。
- 经组织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人员的住宿费: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再报销住宿费。接收单位不能安排住宿的,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租房,房租费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的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直接往返单位和出差目的地规定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扣除提前出发和推迟返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费用报销:省直机关调入人员,首次前往调入单位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
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案例分析
以下通过一些案例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假设某工作人员从长沙前往北京出差,乘坐高铁二等座,入住符合标准的酒店。
-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乘坐高铁二等座的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 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天给予相应的补助标准。
-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给予每天固定的补助标准。
再假设某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若其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经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其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与其他省份对比
由于不同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存在差异,因此在差旅费管理办法上也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各省的差旅费管理办法都旨在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控制费用支出,防止浪费。 以住宿费用标准为例,湖南省规定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其他省份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住宿费用标准,可能在具体的金额和级别划分上与湖南省有所不同。
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评估
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省直机关的出差行为,控制了差旅费的支出规模。
- 明确的费用标准和报销规定,使得出差人员在费用使用上有了清晰的依据,减少了超支和浪费的情况。
- 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财务审核,有助于保证差旅费的合规使用,防止虚假报销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 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如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增加了办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出差人员对规定的理解不够准确,导致报销时出现偏差;或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规定的适应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等。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可能还需要不断地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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