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二、住宿费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职务级别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人·天) |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普通套间) | 800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500 |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350 |
三、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际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四、公杂费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五、报销管理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六、其他相关规定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以上是浙江省最新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具体内容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如果有新的标准出台,建议及时关注相关政策文件,以确保报销符合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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